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漫画《乐叔和虾仔》著作权案宣判
2008-12-24 15:59:35 来源: 新华网  暂无网友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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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华网广州12月23日电(顾万明)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漫画《乐叔和虾仔》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,就上诉人广州电视台提出的电视剧《广州人家》中的“乐叔”和“虾仔”均与漫画人物形象相去甚远的问题,认定一审中“已经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剧与涉案作品的人物形象‘基本相似’或‘特征相似’,因此,上诉人上诉认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”,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。

  漫画《乐叔和虾仔》是华南地区影响最大的漫画人物作品,主要反映30年来广州社会、经济、市民生活等发生的巨大变化,描绘了30年来改革开放的成果。这一作品曾在广州当地报刊、杂志上连续发表600多期,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,被人称为“北有上海的‘三毛’,南有广州的‘乐叔和虾仔’”。

  近年来,广州电视台制作和播出了电视剧《广州人家》,其中有“乐叔和虾仔”的人物形象,原告华佛尘认为该剧未经其许可,就运用作者原创的人物形象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,遂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广州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,赔偿侵权损失。

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,“原审中已经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剧演绎的‘虾仔’人物形象与被上诉人涉案作品的人物形象基本相似;该剧演绎的‘乐叔’身穿的服装、脚穿的鞋子、手持的黑直伞的造型,与涉案作品的人物特征近似。因此,上诉人上诉认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”。“原审判决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3000元并无超出被上诉人华佛尘的诉讼请求的范围,酌定的数额也并无不当之处”。(顾万明)

顾万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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